关于废止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产业发展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建设局、经发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投资促进和商贸经济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并印发的《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池建市函〔2022〕64号)废止。
特此通知。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