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各有关建筑企业: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池建安函〔2022〕615号)有关规定,本市所有新开工、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故自即日起停止 《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中“承建项目按《关于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池建安函〔2019〕283号)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每个项目”加分项审批,不再予以信用加分,以往已通过加分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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