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产业发展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建设局、经发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投资促进和商贸经济处,各有关企业:
2020年印发的《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版《实施细则》)试行期已满,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修订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2年2月10日起停止按试行版《实施细则》认定、归集、交换信用信息,所有已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只保留基本信息,原有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全部归零。在“市平台”尽快完成系统升级后,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修订版《实施细则》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开展认定、归集和交换工作。
二、自2022年2月10日起设置50天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投标仍然使用2022年2月9日在“市平台”的信用评分(可在“市平台”公开查询)。2022年4月1日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投标一律使用在“市平台”的即时信用评分。
三、修订版《实施细则》附件中暂未包含的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待另行公布后执行。
附:《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正文及其附件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