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评价信息应用规则和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产业部,九华山社会保障局、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经发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商旅局,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应用规则和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应用规则
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标段)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为3%;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标段)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为5%;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标段)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为7%。
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标段)投标人的信用评审得分按照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等级确定,其中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评审得分为满分;投标人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2/3;投标人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1/3。
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标段)投标人的信用评审得分仍按《关于调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范围和规则的通知》(池建市函〔2021〕371号)执行。
二、调整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经评审确认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相等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高1%分别扣2、3、4分(对应信用分值权重3%、5%、7%), 每低1%分别扣1.5、2、3分(对应信用分值权重3%、5%、7%),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上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3个月。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不断总结经验,使之趋于完善。期满后若无修改,将继续执行。
联系人:章大谦 联系电话:0566-2032569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