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应用范围和规则的通知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产业部、规划建设部,各县(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九华山经发处、社会保障局、建设环保处,开发区经发局、建设局,平天湖商旅局、建设管理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力度,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应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通知》(池建市函〔2020〕512号)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范围和规则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应用范围
除小额库、EPC项目以外的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不论采用综合评标法还是有效最低价法或其他评标方法,均应在总分中设置信用分。
二、调整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
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标段),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为5%;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标段),信用分值占总分权重为7%。
三、合理确定投标人信用评审得分
(一)得分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9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2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4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00分以上(含)、11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5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10分以上(含)、12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6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20分以上(含)、13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8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30分以上(含)、140分以下(不含)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90%;
投标人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最新信用评分在140分(含)以上的,信用评审得分为信用分值的100%;
信用评审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二)扣分
截至开标时间,投标人(含投标项目经理)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存在尚处有效期的不良信用信息,每有一条按以下标准扣分:
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扣分值为1分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审得分扣0.5分;
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扣分值为2分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审得分扣1分;
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扣分值为3分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审得分扣1.5分;
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扣分值为3分以上(不含)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审得分扣2分。
同一不良信用信息不重复扣分,投标人信用评审得分扣完为止。
四、取消有关排斥性规则
取消“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标段),按照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在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投标人中排名后40%的投标人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其他关于投标人信用信息的获得和查询以及“黑名单”、联合体等事项,仍按《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应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通知》(池建市函〔2020〕51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开标前未在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平台信用评分按89分计算。
EPC项目的招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